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世纪金源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95265458P。
法定代表人:罗润敏。
被执行人: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飞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9528216X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五新瑞颐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308485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恢复执行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五新瑞颐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五新瑞颐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32277567.7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承担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1月6日,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房产(产权证号:01××**)。2020年7月25日,竞买人史瑶军(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74********)以1377982.00元最高价竞得。
2020年8月2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还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及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终本的法律后果,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恢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应依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甘 炫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靳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