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952807Q。

法定代表人:熊炳富,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纯,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崇左***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城**龙峡路中段南侧(逸安居花园)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953830005。

法定代表人:方京陆,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月坛大厦****信用代码911101026669044794。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亮亮,男,1981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崇左***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桂民终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1.坐落于崇左市城南区侧(崇左逸安居花园)第5栋1-901号房(112.36㎡,崇房预字第××号);2.坐落于崇左市城南区侧(崇左逸安居花园)第5栋1-902号房(74.81㎡,崇房预字第××号);3.坐落于崇左市城南区侧(崇左逸安居花园)第5栋1-904号房(42.06.81㎡,崇房预字第××号)。经定向询价,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江州区税务局已作出询价的复函,复函结果为上述住宅的房产价格为每平方米3900元。现被执行人认为定向询价价格过低,提出申请以不低于定向询价的价格自行变卖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3处房地产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变卖所得款项进行变卖交易资金监管并将变卖交易全部资金存入本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实行变卖交易一处房产后资金进入监管专户账户才解除一处房产的财产变卖控制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以不低于定向询价的价格自行变卖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房地产不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处置财产情形,本院可以直接进行变卖并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年期限内自行变卖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房地产。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的要求,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卖被执行人崇左***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崇左市城南区侧(崇左逸安居花园)第5栋1-901号房(112.36㎡,崇房预字第××号)、第5栋1-902号房(74.81㎡,崇房预字第××号)和第5栋1-904号房(42.06.81㎡,崇房预字第××号)共3处住宅房产。

二、由被执行人崇左***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在一个月期限内以不低于定向询价的价格自行变卖上述已被本院查封的房产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变卖销售所得款项(回款)要进行变卖交易资金监管并将变卖交易资金全部存入本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友谊大道支行,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45×××88,交款注明2020桂14执3号案件变卖款及该房产的号码代码)。实行变卖交易一处房产后资金进入专户账户才解除一处房产的财产变卖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振森

审 判 员 林伟海

审 判 员 罗延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 娟

书 记 员 冯发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