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木拉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6469号
原告:郑州木拉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18号6号楼1单元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歧,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建,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6层1单元601-1。
法定代表人:熊炳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栩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木拉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拉多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木拉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078228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0782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原告中标被告作为招标方的郑州保利天和院项目临水临消材料采购。2021年8月,原告中标被告作为招标方的郑州保利天和院项目零星材料采购。截止到2021年12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总价为2078228元的货物,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相应货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建电力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方,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B座21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中建电力公司作为被告,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证明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同时,其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亦显示,其最新年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另外,本院前往中建电力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6层1单元601-1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中建电力公司在此地办公。故中建电力公司的住所地应认定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建电力公司虽提出其深圳市福田区办公地址正在装修,目前营业地为深圳市光明区,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