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龙川县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2民初177号
原告:龙川县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1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MA4UL0A93X。
法定代表人:李远东。
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6层1单元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952807Q。
法定代表人:熊炳富。
原告龙川县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2243元,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川县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白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