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095号
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66号西海岸壹号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秋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韬,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6层1单元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炳富,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雨,总经理。
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966327.3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96,327.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一年期利率加计50%计算);2.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青岛海洋活力区等项目购买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挤塑板等材料,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付材料款达成付款协议。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依约进行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青岛天***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材料款966327.37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海洋活力区项目启动区02地块、03地块项目挤塑板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和解不成且已超过和解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采用下列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内B座。因此,根据本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海洋活力区项目启动区02地块、03地块项目挤塑板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产生争议,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