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麟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5350号 原告:重庆麟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E区7层19#(708)。 法定代表人:**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6层1**6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麟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麟趾公司)与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麟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合同款32607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8254.9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八标准计算;以97823.5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八标准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确认了《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SNEC第十五届(2021)国际太阳能光伏与**能源展览会展厅设计及制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展厅设计及制作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展厅设计和制作服务工作,用于被告参加展会;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总价款326078.5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总额70%的预付款,剩余30%尾款应当于展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2021年6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完成展厅设计和制作,被告顺利参展,实现了合同目的,但是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依照合同约定应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电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本案被告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凤凰城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B座21层,因此,根据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移送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中建电力公司作为被告,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证明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同时,其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亦显示,其最新年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另外,本院前往中建电力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6层1**601-1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中建电力公司在此地办公。故中建电力公司的住所地应认定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建电力公司虽提出其深圳市福田区办公地址正在装修,目前营业地为深圳市光明区,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