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302民初9***号
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左强,男,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9元,减半收取3114.5元,由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