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0民初5878号
原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2912491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丰路6号A座1号楼7226室。
法定代表人:刘齐霞,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羽,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87515340),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汉城东路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天津昊瑞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作龙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