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与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4577号
原告: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工业区187号1幢101室。
负责人:李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4层1单元2220。
法定代表人:唐峰,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滨河大道3号院6号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邱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未来科学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电电网维护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周 静
书 记 员 雷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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