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18号
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
法定代表人:苏中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凝,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4层1单元2220。
法定代表人:吴宏斌。
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5.9万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35.9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