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欣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3061号
原告:重庆欣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15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0396489D。
法定代表人: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珍群,系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诗思,系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4层1单元2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85581935。
法定代表人:唐峰。
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告:林金兴,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被告:黄辉悌,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原告重庆欣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林金兴、黄辉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欣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欣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重庆欣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德燕
书 记 员  罗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