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财保39号
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绿地中央广场一期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85581935。
法定代表人:唐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伟,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8832892P。
法定代表人:谢虎,董事长。
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242391.7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函(保单号:1200819192022000106)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2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242391.7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邹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