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陕AXXXX、陕AXXXX、陕AXXXXX、陕AXXXX机动车四辆,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尚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251340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513400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