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707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李妙,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翠屏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790359M。
法定代表人:王瑞远,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赵雄,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4层1单元2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85581935。
法定代表人:唐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潮,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李妙、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传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扈飞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