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7581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系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青,系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585581935。
法定代表人:唐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诉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英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章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