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特43号 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4层1**22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工程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448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9日,***与第二工程公司贵黄高速第十二经理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或**后生效,至乙方(即被申请人)目前被甲方(即申请人)聘用工作岗位的所在项目主体完工时终止”。本条所称的“项目主体”即是第二工程公司贵黄高速第十二经理部负责施工的标段。2022年5月20日,项目经过验收并交付使用。至此,第二工程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第二工程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一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承担***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因2022年5月20日项目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而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工程公司依法不再支付工资。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第二工程公司的申请请求。***在第二工程公司主张的终止时间之后仍然在工作。 经审查查明,***于2022年9月14日以第二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经开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经开区仲裁委于2022年12月9日裁决如下:一、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四千一百五十七元九角;二、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6月26日至8月19日期间工资八千四百八十元整;三、驳回***的其他申请请求。 经开区仲裁委查明:***于2019年12月9日入职第二工程公司,岗位为司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其目前工作岗位所在项目主体完工时终止,工资标准为3600元/月+绩效工资800元(需要考核)+400元山区补助,工资发放时间不固定,执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 双方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主张解除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人事***因拒签订外包合同要求其离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经当庭核实,***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话人***微信号与经开劳人仲字(2022)第482、4484号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人事***微信号一致。第二工程公司认可***为公司项目综合办公室员工,无权向***发出离场通知,公司未发出书面辞退通知,主张***未明确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8月6日***以提出劳动仲裁的形式提出解除,解除原因为个人原因。 本院审查过程中,第二工程公司补充提交了两份验收证书,意证明项目已经完工,与***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二工程公司主张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已成就而终止,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此后工资的主张,实质是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存在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经审查,经开区仲裁委根据本案双方在仲裁期间的陈述及举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解除原因,据此裁决第二工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及欠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