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万粮巨能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4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
自流井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楼11-25轴线。
法定代表人:陈瀚林。
被执行人:四川万粮巨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
区文武路42号18层J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四川中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
羊区鼓楼南街117号A(栋)17层E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圣灯西路128号附6号。
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万粮巨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7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521151.89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中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F6××**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为轮候查封,而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7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辉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张文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