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翼翔,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贵。
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楼11-25号轴线。
法定代表人:李运钊。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