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翼翔,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贵。
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楼11-25轴线。
法定代表人:李运钊。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卞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宋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