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翼翔,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贵。

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楼11-25轴线。

法定代表人:李运钊。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卞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敏

书 记 员  宋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