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526行审99号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住所地潢川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彭长海,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北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何承善,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力,男,汉族,197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潢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潢川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潢建罚决字[2018]第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内容: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被执行人的陈述与辩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被执行人提出以下辩解意见及证据材料:
一、潢川县住建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并没有下达到我公司,是工地施工员代签,本公司并不知情。
二、处罚的主体责任人不对,我公司承接的是豫南国际商城7#,8#楼基础和主体,并没有土方工程,虽然甲方在2018年下达开工令,由我方管理人员进场,由于现场土方工程继续施工,故不具备施工条件,我方要求停工,待土方工程结束后我方方可施工。详情可见我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
三、施工工地渣土清运及防尘网的遮盖是属于土方工程,该土方工程由甲方豫南国际商城分包给其他公司,与我们恒大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详情见我们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及施工日志。
四、下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的日期不对,我公司并没有在2018年10月23号进行施工,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由我公司提供的施工日志作为参考。
证据材料:一、工程退场协议。甲方为潢川县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容载明:由于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停工,乙方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工程联系单。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1日制作工程联系单,告知建设单位潢川县豫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停止施工,并抄送监理单位潢川县振兴监理有限公司,工程联系单载明:“一、建设单位工程部于2018年10月15日下达进场通知,我方管理人员进场,由于现场土方工程继续施工,故不具备施工条件,我方要求停工,待土方工程结束我方方可施工。二、因建设单位工程部下达进场通知单,我方未见到潢川建设局下达的开工令,所以不能继续施工。待潢川建设局下达开工令我方方可进场继续开工。鉴于以上原因现场将停止施工作业。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单位承担。”
三、施工日志。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1日生产情况记录均载明:停工。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辩解意见及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经审查查明,潢川县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负责豫南国际商城7#、8#楼楼土建及部分安装预埋工程。潢川县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下达开工令。2018年10月21日,乙方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工程联系单告知甲方潢川县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土方工程未结束、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以及未见到潢川建设局下达的开工令为由,停止施工作业。并将上述工程联系单抄送至监理单位潢川县振兴监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潢川县住建局在巡查中发现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潢川县定城大道与二环路口承建的潢川豫南国际商城7#、8#楼项目施工工地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日,潢川县住建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申请。被执行人收到前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潢川县住建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经集体研究后,潢川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潢川县定城大道与二环路口承建的潢川豫南国际商城7#、8#楼项目施工工地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潢川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8日将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罚款,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经催告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扬尘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据此,潢川县住建局对潢川县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被执行人所建设的工程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潢川县住建局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停工,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的,其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确定的待建场地,其扬尘防治工作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本案中,综合本案证据,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1日停止案涉工程施工作业,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已停止案涉工程施工作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仍以被执行人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号实施的案涉违法行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1日已停止案涉工程施工作业的事实不符。其次,被执行人辩称申请执行人处罚的施工工地渣土清运及防尘网的遮盖是属于土方工程,而土方工程不属于恒大建筑公司的施工范围,被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据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执行人系案涉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潢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潢建罚字[2018]第0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事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肖 燕
审 判 员 王道德
人民陪审员 尚再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