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2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茹冰,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何承善,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俊,男,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当第三人):***,男,汉族,1949年8月8日,住光山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将诉讼请求变更、增加为:1.将第一项工程款变更为940411元及利息(利息以940411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增加被告承担保险费790元。而一审就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既未征询诉讼相对方是否需要答辩期限,也未向当事人发送预交诉讼费通知或链接,而以当事人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对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本院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邰本海
审 判 员 徐 宏
审 判 员 胡晓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天雯
书 记 员 罗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