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0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嗣全,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向毅,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何承善,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28层28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建筑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省励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与恒大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恒大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案涉工程属“三违”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恒大建筑公司作为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明知该工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仍然进行施工,其有过错,判决***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显失公正。2.原判决从工程款中未扣除社会保障费、企业管理费、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明显不当。二、1.原判决对***申请重新或者补充鉴定的请求不予受理,程序违法。2.原判决计取企业利润于法无据。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20日《工程项目承包补充协议书》加盖有励精公司的印章,***作为励精公司代表的身份在协议上签字。一、二审中,励精公司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基于励精公司在另案中的陈述,认定励精公司并未授权***签订涉案《工程项目承包补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明确表明各自观点。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工程项目承包补充协议书》虽加盖了励精公司印章,但励精公司对***的行为即没有授权也没有追认,也无证据证明励精公司在施工中有资金投入、参与了工程施工管理,且已付工程款9032857元为***个人支付,故涉案新康庭航空北道旧城改造安置楼工程项目应为***借用励精公司名义投资建设。针对涉案中出现的情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亦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法律对建筑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主体规定了不同的准入条件,***借用励精公司名义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补充协议书》恶意规避国家房地产管理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申请再审称恒大建筑公司亦应承担协议无效的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恒大建筑公司事先知道***借用励精公司名义,故其称恒大建筑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在原一、二审中,其均未有此主张,再审可以不予审查。涉案新康庭航空北道旧城改造安置楼工程于2016年10月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应参照协议约定向恒大建筑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申请再审称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社会保障费、企业管理费、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因社会保障费、企业管理费、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均系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关这些费用其已经支付给有关行政部门,一、二审判决未将该几项费用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正确,***该项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诉讼中,***对工程造价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其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称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恒大建筑公司应否计取涉案工程利润的问题。工程价款包括利润部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采取了折价补偿的原则,由于恒大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已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工程的整体价值之中,而已完成的工程为***所取得的,如将利润部分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将有违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一、二审判决未将利润部分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处理正确,***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华海
审 判 员 范书伟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王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