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695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0724542D。
法定代表人:何承善,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莫灵洁
书 记 员 董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