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306号 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7507245420,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