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306号
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7507245420,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