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6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际线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089049790P。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南路28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50724542D。住所地:潢川县城关镇航空北道182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际线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潢川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6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就本案愿意自行和解为由,三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78.8元,减半收取10689.4元,由上诉人***负担8255.3元,***、***负担2434.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佳
审判员 彭 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