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28民初2322号
原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源潭镇大李湾村大李湾**号。
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源潭镇。
被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源潭镇。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唐河县东郊油田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694929483。
法定代表人:闫纪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志勇,男,生于1981年1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城郊乡。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宏图,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文峰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561031376M。
法定代表人:曾现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0年6月19日,汉族,住唐河县黑龙镇。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7年7月11日,汉族,住唐河县昝岗乡。
委托代理人:*占军,男,生于1951年12月10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告***与被告***、***、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市现艺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甄锋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