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豫1328行初84号
原告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兴唐街道兴达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河县社会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河县社会保险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腾远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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