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正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邓州市邓基建材有限公司与邓州市正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5095号
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龙堰乡周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宁,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邓州市正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新华中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德伟,系公司负责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正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于庭外已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元,由邓州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德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