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8808号
原告: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
区平安大道与龙翔七街交叉口龙兴嘉苑3号院13号楼一单元1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GLT70T。
法定代表人:范保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秀娟,北京道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莎莎,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金
水区燕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5672Y。
法定代表人:李凤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峰,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72589.8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72589.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