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455号
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南宁九彩科技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运。
委托代理人:陈国庆,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兰路**美立方**楼**v>
法定代表人:崔红梅,总经理。
被告: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燕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