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京豫友兴中牟养殖工程公司、河南福晟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京豫友兴中牟养殖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韩庄,注册号17039381。
法定代表人:张宪文。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38499E。
法定代表人:丁长瑞。
被执行人: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45672Y。
法定代表人:李凤军。
本院在执行京豫友兴中牟养殖工程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10970元,缴纳执行费1194元,现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京豫友兴中牟养殖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22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吴见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