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71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3号19层19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廷允,总经理。
被告: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军,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兰路58号美立方2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崔红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美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