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642号
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6776556F。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星,三门峡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县城关镇东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24418345647Y。
法定代表人:郭新儒,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三门峡市**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豫122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25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2民终252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豫1224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星、吴旭,被告**县第一高级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26元,减半收取计8863元,由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庆军
人民陪审员  郭文丽
人民陪审员  陈妍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