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负,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机关事务中心(原安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党政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郭用周,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机关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终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1.重复扣减外网系统工程款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整个工程的质保金,原审既判决扣除质保金,又判决返还外网工程造价款,属于重复扣除。且机房工程是合格的,其对应的质保金不应扣除。2.完成回填费用不应由昊运公司承担。回填是工程完工后第三年发生的,是机关事务中心为了检查漏水原因找第三方挖坑产生的,回填费用系机关事务中心造成的,责任不应由昊运公司承担。且回填费用的金额不真实,费用过高且没有机关事务中心的支付凭证予以证实。昊运公司开挖长100多米、宽5米、深4米的巷道,铺设地下管网,打了60多口热力井、回填夯实土,工程造价共计32万多,机关事务中心仅仅回填了长9.3米、宽3米、深3米的坑,就支出11万多,有作弊的嫌疑。3.鉴定费用3万元不应全由昊运公司承担。鉴定意见书认定管材的质量是合格的,六条地下管网中有一条是合格的,另五条不合格,有漏水现象。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机关事务中心铺设的管网上违规铺设污水管道和消防管道以及擅自打井造成的。鉴定意见书并未确认漏水原因系昊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鉴定费不应由昊运公司承担。4.原审认定漏水原因是昊运公司造成的错误,但施工经过竣工验收是合格的,外网工程验收后,机关事务中心在管网上进行了道路硬化,原审对漏水原因没有查清就判决昊运公司承担责任,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机关事务中心提交意见称,1.昊运公司施工建设的中央空调系统在质保期内出现空调地埋管漏水的问题。昊运公司最初采取了维修措施,但未彻底解决漏水的问题,后来置之不理,长期影响中央空调的使用。昊运公司应就其违约情形对机关事务中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重复扣减外网系统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合同是整体的合同而非针对某一部分的合同,质保金的扣除是为了施工方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及后续质保服务。昊运公司施工的管道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应该予以扣除。3.关于回填费用及鉴定费用的承担。昊运公司对信访局院内的大坑长期不予回填导致信访局无法正常办公,机关事务中心作为原承建单位代替昊运公司进行回填、恢复原状,该款项系因昊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鉴定费用是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定昊运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因昊运公司的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渗漏,昊运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4.关于漏水原因。漏水是因回填夯实土中所含砖头、石块导致管线裂缝,根据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方案的约定,,地埋管的回填工作由昊运公司负责故空调地埋管的漏水系昊运公司原因所致。在昊运公司在中央空调及外网地埋管施工的同时,上面铺设有窖井和排污管线,昊运公司对此事是明知并且默认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昊运公司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昊运公司施工的中央空调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于质保期内的第一个供暖期出现地温空调地埋管漏水问题,致使中央空调无法正常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该空调管道漏水发生在质保期内,故昊运公司应对处于质保期内的地埋管漏水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维修及质量保证责任。昊运公司虽也派人进行了维修,但修复未果,案涉空调系统仍无法正常投入运行。经鉴定证实,昊运公司铺设的管道管网静液压试验中:A路、B路、C路、D路、E路不符合《安阳市信访接待中心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及地源热泵外网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中《施工组织方案》的规定要求,存在渗漏现象。证明空调管道漏水原因是昊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造成的,故昊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修复空调的使用,机关事务中心采取凿井替代地源热泵外网系统,配合昊运公司施工的空调机房继续使用,其已支付的地源热泵外网系统的工程造价327660元、为回填支出的施工款119712.92元、鉴定费、质保金等费用,昊运公司应予赔偿。昊运公司称管网漏水的根本原因是机关事务中心铺设的管网上违规铺设污水管道和消防管道以及擅自打井造成的,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昊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秀敏
审判员 孙 明
审判员 邹新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