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6776556F。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星,三门峡市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有**林场。。住所地**县东明镇西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224MB1C390046。
法定代表人:李敏霞,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理,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县,国有**林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19)豫12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2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敏英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珊
书记员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