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799号
原告(申请人):***,男,196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异议人):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0103706776556F。法定代表人:刘红光,经理。
第三人(被申请人):卢氏宾馆,,住所地:卢氏县县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296257775。法定代表人:张一,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卢氏宾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郑 燕
人民陪审员 聂小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