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798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生,住卢氏县。
被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6776556F。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卢氏宾馆,,住所地:卢氏县县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296257775。
法定代表人:张一,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昊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宾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诉讼费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人民陪审员 郭 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