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3005号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683197462D。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周商大道纬八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海虎,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22273H。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356号正岩大厦2409。
法定代表人王自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红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河南省荥阳市。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上诉、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638980.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计5%计算,以1638980.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5日开始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周口经济开发区运粮河畔棚户区改造供应混凝土。经双方于2020年6月10日、7月1日对账,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款1638980.6元。
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38980.6元,当庭履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775元,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素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