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2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356号正岩大厦2409。
法定代表人:王自强。
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似鹏。
被执行人: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粮库路1号。
负责人:郑志锐。
关于原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4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3483.9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73483.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73483.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2925.23元。因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于2021年1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金地公司)同意,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以下简称顺德库)只需向河南金地公司支付判决本金773483.97元。二、本案执行费用10608.58元,河南金地公司与顺德库各承担一半。其中河南金地公司应付的一半执行费5304.29元,待顺德法院划扣顺德库款项后,自行存入顺德法院执行账户。三、鉴于当前顺德库应付的判决本金773483.97元以及一半执行费5304.29元已被顺德法院查控划扣,河南金地公司收到顺德库上述应付款项后,与顺德库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双方不存在其它纠纷。四、河南金地公司收到款后,立即向顺德法院撤回对顺德库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顺德库的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入境等执行措施。五、本案所涉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罚金等不由顺德库承担,河南金地公司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另向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
后,被执行人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通知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778788.26元,扣缴执行费10608.58元后,余768179.6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的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号牌为京Q93YU5(埃尔法牌,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京FAS705(梅赛德斯-奔驰牌,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京NGH374(别克牌,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20日)、京QL16P1(德宝塞纳牌,注册日期为2015年9月1日)的汽车,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3、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778788.26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0608.58元后余768179.6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已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应依法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顺德直属库的执行。
二、本院(2021)粤0606执12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