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8315号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源,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D区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356号正岩大厦2409.
法定代表人:王自强。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60221.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若该保全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愿意赔偿被申请人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60221.63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