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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梁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8128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邱鹏、***(实习),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民,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梁民、**、***、***、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