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22087号
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俊良,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3月24日,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7号4层422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