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7933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黄海大道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通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7号4层4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3429662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亚威公司与被告通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亚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威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2元,减半收取3046元,由原告亚威公司负担。
审判长史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