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能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郑州能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法执字第12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郑州能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豫A××、豫A××小型汽车二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