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21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东段2751号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宏伟,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与永平路交叉口正商和谐大厦B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豫082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019)豫082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款13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移交申请人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2019)豫082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完整施工资料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互为申请人、被执行人。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前给付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交付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工程资料,余款36000元于2020年6月21日前在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对工程资料无异议,视为调解书中资料完整后支付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26000元,申请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对调解书中工程负整改维修义务(扣除履约保证金中的10000元为整改维修费用),如按协议给付双方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到期不给付按原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亿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821执47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如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洁
审判员卫超
审判员千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