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泰美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民终1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2999号亿祥东郡会所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朝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万通街85号正商和谐大厦B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袁玉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玮,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泰美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原宏伟、汇泉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玮、王瑞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美嘉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泰美嘉公司支付汇泉公司工程款111121元;2.撤销(2020)豫0811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决汇泉公司承担私自分包违约金29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泰美嘉公司主张汇泉公司分包工程款33879元依照合同约定应从合同款145000元中扣除,一审判决漏审和漏判。二、汇泉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私自将案涉工程部分施工量分别分包给了柳志锋、王抱钦等人施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泰美嘉公司除有权对分包的工程量33879不予计量外,汇泉公司还需另行向泰美嘉公司支付29000元违约金。
汇泉消防公司辩称,汇泉公司不存在自私分包情形,施工中雇佣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不构成工程分包,不应支付29000元违约金。
汇泉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000元及利息22755.7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泰美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履行返工、修复及维修义务,确保案涉工程通过三方验收;2.判令反诉被告移交工程竣工资料,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并配合反诉原告进行竣工验收备案;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工期逾期违约金400000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私自分包违约金29000元;5.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监理日志显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进场施工,2017年4月24日,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美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亿祥·亲亲里第三印象区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45000元,总工期10天,并约定违约责任。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至今未通过三方验收,且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发票和收据、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未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质保期尚未开始,所以不予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签订的亿祥·亲亲里第三印象区室外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145000元,工程完工后***美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故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145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并配合反诉原告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工期完成施工,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故***美嘉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当以145000元为基数的30%予以支付。***美嘉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私自分包违约金29000元的请求,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私自分包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返工、修复及维修义务,确保案涉工程通过三方验收,但未提供涉案工程需要维修、返工的证据,且该请求系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无需在本次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请求,故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并配合(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35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7元,被告(反诉原告)***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6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抱钦施工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亿祥亲亲里项目清单》等证据不足以证实汇泉消防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分包的情况,相关款项不应从145000元的工程款中扣除,汇泉消防公司也不支付29000元的违约金。汇泉消防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案涉项目室外管网工程,泰美嘉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美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上诉人***美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军

审判员   张雪娇

审判员   余同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