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22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与永平路交叉口正商和谐大厦B座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36880972。法定代表人:程国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孔融,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龙山州级行政中心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993459600。法定代表人:马伟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云2901民初2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64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但已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发现其名下有云L×××××号等6辆车,均被我院另案查封,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两宗土地(宗地号:20××16、20××17),但已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执行人员至该酒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酒店已于2019年1月31号将该酒店经营权租赁给大理格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但租金已被我院另案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马伟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8月20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本案经执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志敏
审判员 钱晓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