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执异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410727198704237614。
被执行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58号2幢2-902(泉
舜铭泉苑)
负责人:姬宏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36880972,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万通街85号正商和谐大厦B座1409室。
法定代表人:袁玉德。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执行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案件无法进展。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系被申请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开办的分公司,依法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依据(2020)豫03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豫0322执1493号。因被执行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递交被执行人相关工商公示资料。信息显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为0,负责人为姬宏乾。被申请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洛阳分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结算,应独自承担责任,不应支持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经本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河南汇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聚才
审判员  陈新安
审判员  陆建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