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XX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2民初6364号
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秦岭路长城六合幸福门小区3号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金**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河南金**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旋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旋公司向原告长城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7日,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郑州市金**旋家居CBD一期2#楼室内公共区域装饰工程项目投标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5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下午通过网上银行对公账户电汇5万元给被告,投标活动结束,原告未中标,多次向原告催要保证金,但被告均以下个月支付为由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金**旋公司答辩称同意返还原告招投标保证金5万元,但被告现资金周转困难,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长城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号向被告金**旋公司转账汇款5万元,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万元的收据,载明“收款单位: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方式:转账,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收款事由:2#楼投标保证金”,收据盖有被告金**旋公司财务专用章。
上述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也同意返还原告5万元,仅对诉讼费承担提出异议。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对被告收取原告5万元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金**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河南金**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大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