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26民初5033号
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秦岭路长城六合幸福门小区3号楼23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岭。
委托代理人薛发广,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查明事实:原告通过被告***让被告***为原告介绍工程,经协商原告现行支付被告***5万元,该5万元于2018年4月27日由薛发广的账户汇入被告***的账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介绍的工程至今未开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长城消防监控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冬冬